打架轻伤一级,对方承认打了证人也拉架了,没有监控检察院能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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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起公诉,是必须的!”

依我之见:就本案检察院肯定能以“故意伤害罪”(轻伤)提起公诉的。

为什么说肯定能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起诉对方呢?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并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了合理怀疑丶依法已构成犯罪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就本案例而是否“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丶“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这一法定起诉条件呢?以下本人拟从刑事法理和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从“犯罪事实清楚”的角度来看,提问者所述双方打架丶有现场第三人目出证实并劝解双方排架,因双方打架无论受害人向公安的报案或群众举报,辖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刑警队)出警依法查办过程询问了打架双方当事人,依法形成了受害人陈述本人与犯罪嫌疑人因纠纷在X年X月X日在X地打架斗殴并被'打伤的全过程丶而同时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述因与受害人纠纷而在X年X月X日X地双方打架斗殴打伤受害人的全过程,以及目击证人证实二人打架并打架劝架的证人证言。同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将受害人所伤之部位委托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法医学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其结果为“轻伤”。从上述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看必然形成这样清楚的违法事实:公民双方打架斗殴致一方当事人受伤,其伤情结果为轻伤。而这样的违法事实和结果,恰恰符合我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

二,从上述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取证过程来看,本案也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一一公安机关己经依法询问(讯问)了双方当事人,依法形成了“受害人陈述”丶”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和现场拉架的第三人的“有关证人证言”等书面言词证据,而上述言词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而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经质证依法必须采信。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当前办案实务而言,一般在询问(讯问)当事人形成言词证据时均要求进行询问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而这种同一步录音录像形成的“音像资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这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能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丶也能佐证涉事打架斗殴的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因纠纷在X年X月X日某打架斗殴的全过程,也能佐证现场目击证人拉架的情节。

综上(二)证据分析,上述当事人双方人在公安机关依法形成的陈述(供述),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做到了确实和充分的证明伤害案件,并排除了案外其他人致伤本案受害人的可能,如果对于伤情鉴定结果”轻伤”确定的话,本案例张完全符合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须”证据确实充分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因此,从证据角度讲,此案例完全符合法定要求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三,本案“没有监控”能起诉吗?

依我之见一一本案即使没有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也可以起诉。为什么说可以起诉呢?如上述分析本案例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案件材料中已依法收集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等言词证据,将案例的起因丶时间丶地点丶打架的过程丶目击证人拉架……等犯罪事实讲得清清楚楚,而证人证言对双方打架和参加拉架情节也证实得明明白白,且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排除了案外他人的介入,已经符合刑事公诉案件对于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另,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办案机关刑事办案诉讼规则也未要求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要有”视频监控”,所以,本案即使没有视频监控资料也是符合提起公诉证据要求,依法是可以起诉的。

四,再者,也符合“依法应提起公诉”的法定要求,因为“双方打架斗殴”是均有过错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致一方“轻伤”已经严重触犯了刑律,且至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未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极有能犯罪嫌疑人不赔礼认错丶不予民事赔偿)而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为此,检察机关也依法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依法可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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