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被查处 以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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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信息线索共享、联合检查机制,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查处了多起以篡改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案件。

为有效震慑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了第一批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一、

利辛县永兴镇振雷墙体材料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污

2021年5月20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送的利辛县永兴镇振雷墙体厂废气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超标信息,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上巡查发现,利辛县永兴镇振雷墙体材料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烟尘排放为恒定值,二氧化硫排放超标,而且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站房内的视频监控不显示图像。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中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ADAM模块(具有监测数据收集转换功能)与工控机之间的通讯数据传输线插头拔出,导致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中的烟尘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和烟气湿度等参数均为恒定值;该厂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断电,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让执法人员无法调取到该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视频监控录像。

经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厂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排气筒采样口处采样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9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排放标准4.99倍。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厂处四十二万元罚款,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二、

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污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上巡查发现,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氯化氢排放超标。

结合信访举报,2021年5月26日至2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湿度仪未接入采样管线,并擅自将采样管线探头的前置过滤器拆除,直接插入焚烧炉烟道排气筒中。

经调阅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SQL查询分析器发现,该公司擅自于2020年12月30日,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置中的湿度采集值修改为流速采集值;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标定流量计被擅自拆除,伴热管的标定管未连接采样管线。

经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公司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处,采样监测发现,氯化氢排放浓度为990mg/m³,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标准8.9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

蒙城县鑫利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上巡查发现,蒙城县鑫利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中的烟气温度多日恒定为39.3℃。

2021年6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拆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内部的铂电阻信号线(具有温度数据传输功能),导致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4月16日至6月28日监测数据中的烟气温度为恒定值39.3℃,该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四、

颍上美自然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颍上美自然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利辛县江集镇污水处理站(北站)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NH3-N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管插入一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瓶内,瓶内有不明液体。该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来源:中国环境

标签: 监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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