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监控拍摄:一天掉包24条活鱼!厦门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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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少蓉通讯员陈雪松)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导游,被罚10万元;整形机构欺诈消费者,退还手术费,三倍赔偿消费者;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消费者7725元……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

2021年4月23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699之1号展厅内的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经确认,该公司支付给厦门某旅行社佣金374元。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为推广公司业务以获取更多利润,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该公司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

经查,厦门某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没有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的行程。厦门某公司支付佣金给厦门某旅行社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被罚款10万元。

案例2

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

厦门市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介了“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杨某最终选择消费4万余元。但术后杨某感觉效果不佳,经查询后了解到,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加之杨某在手术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也与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认为该门诊部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3

电动车电池自燃

致消费者人身伤害

2021年5月22日,有消费者从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的厦门市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的电池发生自燃爆炸,导致消费者受伤、电动车停放的停车场部分墙面和消防设备烧毁,消费者要求维修店予以赔偿。经调查核实,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10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单价3000元;2020年11月,消费者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价格3500元,赵某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2021年5月20日,赵某将上述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经核实,锂电池系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以及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的协议。

案例4

海鲜掉包欺诈消费者

2021年7月26日,有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店名为“海鸭煲”的餐饮店存在海鲜掉包行为。经过调查,发现该店存在三种违法行为:一是菜品卖价198元,实为进价60元的普通姜母鸭;二是在餐区内张贴大幅海报,虚假宣传老虎斑的功效;三是通过查看该餐饮店内监控,发现仅在2021年7月10日,至少有24条新鲜活鱼掉包成事先宰杀的鱼,并且多次将消费者点的新鲜贝类倒回海鲜池,代之以已经煮熟的贝类。翔安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责令该餐饮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5

网络报名低价游变成巨额消费

2021年5月,孙先生通过网上查询报名方式参加“价格极为优惠”的“厦门五日游”。旅游行程中,该旅行社未经孙先生同意,将孙先生一行带到位于漳州角美的一家翡翠店。翡翠店店员使用了“富二代创业”等套路对孙先生进行洗脑式营销,最终诱导孙先生花了7万多元购买翡翠。孙先生发觉中了套路后,即拨打厦门市长专线寻求帮助。经执法人员核查,涉事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给涉案人陈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同时涉事旅行社第一时间协助孙先生全额退还了7万多元货款。

案例6

宠物店致宠物死亡

2020年11月22日上午,苏某带宠物猫到厦门市海沧区某宠物店接受宠物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70元。当日下午,苏某至该宠物店领取宠物猫时,发现宠物猫已经死在猫笼中。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海沧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宠物店提供宠物服务,苏某携宠物猫接受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宠物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宠物猫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海沧法院支持了苏某要求宠物店支付购买宠物猫费用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案例7

网上购物商家不诚信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单反相机、镜头等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开始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发货,但直至2020年6月7日,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刘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机,并提出可待其下单的镜头有货再发货。

经多次交涉、投诉,某科技公司均以无货拒绝继续履行,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思明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最终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给刘某20300元。

案例8

餐厅未尽服务义务致幼孩意外伤害

2021年12月11日,陈女士投诉称,一家人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厦门某餐厅用餐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却往吸管杯里倒了100℃的开水,导致孙女吸入后食道烫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陈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其立即带其孙女就医,并现场出示了手机里的就医支付凭证。因担心孙女年幼,身体抵抗力较弱,为帮助年幼的孙女尽早恢复健康,购买了“片仔癀”和燕窝,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购买的“片仔癀”、燕窝等相关费用。商家认为,索赔金额不合理,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陈女士及其家人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并对现场环境有正确的预见或者判断,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几经协商、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并接受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案例9

房地产中介发布违法广告

2021年4月2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管手段,发现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经现场核查,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自行编辑含有“双地铁口松柏学区电梯带小区锦绣广场永生花园旁急售710万”。

事实上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未售出上述房源,可提供上述房源的房产证信息、受委托销售的相关材料、该房源已由其他房产中介售出的网签记录单。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所发布房源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且不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责令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改正,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罚款5000元。

案例10

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

2021年4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其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网店购买了两台打印机,一台是三无产品,一台有生产厂家,但均无3C认证标志。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PP802热敏打印机”,进价250元/台,购进时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生产厂家为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事人自行更换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更换后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及产品标准编号。当事人在网店产品页面标注为“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经生产厂家辨认,该“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系其生产的“PP802热敏打印机”,其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截至案发,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共售出3台,售价259.9元台,货值金额779.7元,违法所得29.7元。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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